針對這一個問題,我們是協作機關,王主任檢察官,我們瞭解這一個問題的困境在哪裡,政委辦公室有提到(如何)搭一座橋,刑事警察局是屬於四級機關,我們有警政署、內政部的上級,搭一座橋到法務部,然後再搭一座橋就麻煩政委了,政委代表院,也就是跟司法院那邊,搭一座橋,這邊是有關於「法院組織法」,也就是授權依據沒有修正的話,是倒果為因跟倒因為果,也就是沒有存在的必要,應該就有廢止的理由跟原因,符合中央標準法第21條的問題,實在沒有存在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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