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看到「法院組織法」第23條有很明確規定,值庭、警衛及解送人犯,這個是法警的工作,可是在實務上,常常把值庭、警衛及解送人犯的工作變成讓警察執行,警察去偵辦一個案件,去搜索、扣押,甚至把這一些人犯帶回來,花了十幾個鐘頭處理好送到地檢署,後來檢察官說之後的保衛檢察官安全、值庭、警衛及解送人犯,繼續讓警察負責處理。但大家要知道警察忙了一整天了,工作很辛苦了,還要再繼續做這一些工作,這個會造成安全上的問題。開車一整天,解送人犯從台南送到花蓮去,這又會有疲勞駕駛問題,造成更大的負擔,身心沒有辦法負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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