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王主任檢察官有提到,檢察官很少依「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來指揮,但我們應該要回過頭來看,如果檢察官無從依照「刑事訴訟法」進行個案指揮,或欲為不當指揮的時候,對於不聽指揮的警察,是不是就會搬出「調度司法警察條例」?這是檢察官最後的武器,但這個會造成一些素質比較差、不好的檢察官以此武器向警察發出:「你不做,我就砍死你」的訊息。因此,這個是制度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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