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沒有聽過這一個條例,表示沒有條例就無法指揮的狀況是不存在的,大家還是按照「刑事訴訟法」大門,為什麼要開一個平常沒有在用或者是用不到的「調度警察司法條例」的側門,對於所有偵查機關的指揮都是走正門,檢察官90%也是走正門,都在走正門的時候,為何要留側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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