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採的是「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這個要講很久,以前法官是依職權調查,我們現在慢慢有在退縮。跟政委報告,但今天我有請司法院來,他們的立場是跟之前一樣,我們會很審慎用我們這一個條例,不會濫用,但法官是不是需要?他需要,因為今天為了「發現真實」,才是刑案的唯一,如果大部分檢察官查清楚了,但法官認為有一成需要再請警察幫忙的話,需要有一些法律上的依據可以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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