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妥速審判法」第11條已經有「相關機關應優先儘速配合」的規定,因為法官審判必須是中立超然的態度,如果今天法官指揮司法警察就會變成球員兼裁判的狀況,以上級機關的角色指揮司法警察,會造成審判權的逾越,因此這一個部分與司法改革的目的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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