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具有行政官及司法官的身分,如果運用司法官的身分來指揮,也就是屬於司法權打行政權的狀態,但是檢察官使用行政官的性質來指揮警察,這個造成法務部打內政部的狀況,這個違反組織管轄及行政一體的原則,這個是「法務管內政,司法打行政」,違反權力分立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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