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如果被放進來,是不是有機會可以思考用更公私協力的方式,像法務部的案子就會很明確召開什麼會議、蒐集利害關係人的做法,一起來編寫利害關係人的手冊,如果是這樣,還是被放進來了,我們在這個做法當中,是不是可以公私協力把這一件事做得更好,有別於過去部會推動的情況下的做法。以上兩點請大家一起思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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