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剛剛可能有一些誤會,剛剛所提的「資料創新促進條例」,目前暫時叫這個名字,就是這個簡報當中,所謂「政府資料開放及再利用法制」,這兩個是相同的,現在只是取「資料創新促進條例」的名字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