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剛才我的意思是,資料創新促進條例事實上已經有內部的版本了,但是之前是說等新的個資法什麼時候進行公開討論,我們的版本也就同時進行公開討論,比較是這個意思,不想要有這個情況,在我們這邊做出討論,做出什麼是非個資數據、隱私強化處理,大家有一些期待,但是還沒有相應的個資法配套,就很容易被民間的人權朋友們說趁個資法法制不備的時候,再鑽個資法制的漏洞,我們只是不想要有這個時間差,但是在沒有這個時間差的前提之下,當然是很願意兩個同時提出來,希望有回答到你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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