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是機關要參考,所以不用列到每個情況。

我建議需要參考的項目裡,有第二項來處理,要參考多、參考少,都是機關可以處理的。

建議第二項併進第一項(後面加「合理分攤比例」),第三項改為第二項(涉及商業用途者)。

第四項就刪掉,在說明裡處理。

所以即使是甲類資料,要印的話就是回到規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