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目前來講,很多機關開始陸陸續續自我檢視,發現原來他們自己排除了電子簽章法的適用,我記得有 2,000 多項,他們陸續告訴我們其實可以把公告廢止,這個是一個。另外,有些確實在法律上本來就已經有寫在他的法或者是法規命令或者是行政規則,這些就是需要時間來調整,所以我們的電子簽章法除了剛剛部長所講的,未來假設要排除適用,除了用法律訂定之外,我們有一個落日的條款,也就是三年內如果也不做任何的動作,你原來的公告就失效,就是讓大家把電子簽章的這件事當作原則,排除是例外,而不是一開始就在排除這件事,我想這個部分我們一直在努力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