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知道就科技部來說,目前計畫當中,我們跟所謂的研究者,當然要公布的時候,我們目前是不是用契約的方式來約定,是不是有什麼各部會應該遵循一致的準則?其實各部會建議當中,講到很多到底哪一些東西一定要強制有規範一定要開放、期間是多少,及這個資料是不是要有完備的管理機制等等,其實我們可以看到,像各國的 open science 都是在指引當中規範,將來畢竟科技計畫最多,可以作指引,像科技計畫在做委辦計畫的時候,是不是有一個簽約的規範,蒐集到這些資料的時候,是不是有一個完整管理的體系等等,我覺得很多國家在這個地方其實都有一套非常非常完整的機制,讓想要做這個事情,各部會有一個遵循的罰則,所以我才會覺得各部會推這四個建議當中,其實基本上在講述這個問題,我的感覺不知道現在進行到什麼程度,也就是這個機制在臺灣,科研資料這一塊已經有什麼樣的處理,哪一些地方需要補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