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資料當初界定就公開的,像綱要計畫的層次或是當初跟政府申請經費的時候,也就是標榜這個資料是要公開的,因此每個計畫當時執行目的的不同,建議依照目的不同來建立資料管理機制,如果原來就以資料開放為目的推動的,或者以資料公開為特色作為主要效益的相關計畫,像後面相關的條款與契約,恐怕就不是「宜」或是「建議」、「鼓勵」而已,應該是強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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