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三,明確科研資料的交付範圍,這部分是建議資助機關應於契約約定交付之科研成果應確實包含相關科研資料,因目前部會對於科研成果所應涵蓋的資料範圍尚不明確,農委會、衛福部建議科技部可更具體定義科研資料的類型。此外,原能會建議可以明確限制開辦索取幾年內科研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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