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剛剛電腦有問題,所以我用我同事的電腦。我想請問一下環保署在修這個法規時,我們有去檢討你們這樣子的作為,是不是符合行政程序法當中規定行政行為要符合一般的法律原則?今天部分的業者找不到人,你就開放人家兼職,這個東西你雖然說只要有證照,你才有辦法兼職,但是老闆會說今天就可以兼環保、消防、職安的人員,如果只有環保的證照,是不是還要考試,你想說多少的人,你在一般法律原則當中,一個行政行為要達到目的,你要盡量讓受到損害的人是最少的,像今天造成的損害是不是比你今天要達到的目的還要多,並且是否符合比例原則與衡平原則?你們到底有沒有檢討?然後就這樣子很草率,然後預告期這麼短就要通過,大家問你意見也不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