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找不到人的原因是低薪,然後又要叫他兼職,這麼多人要轉業了,你們還說只修一個「得」,並不是勞動部的,你一個「得」字,然後模棱兩可,這樣的修法可以這樣子嗎?你有請律師出來解釋嗎?或者是有請法規部門來解釋說用這個「得」?然後留下一些後面的部分,剛剛講的違反行政程序法第幾條,你自己唸出來,我去幫你查了,你不要老是用這樣子來玩人民,以上我的意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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