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我們這次開放,實際上法規是適用「得兼任」的概念來規範,意思是這一個部分是適度開放,依照實際的狀況,當然要兼任的這件事還有一個先決條件,必須要取得相關的證照,有這樣的條件,而且是在我們開放的門檻底下,剛剛職安署有提到,職安署在 100 人、300 人以下同時的條件達到的狀況之下,才可以開放「得兼任」,這個是有關於兼任的現行修法有調整,我們在這邊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