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要問的是,我一直覺得法案非常奇怪,職業安全衛生法裁罰的對象,相對雇主,為什麼在環保的法規當中相對人是勞工呢?勞工的薪水一個月有 5 萬嗎?我們打電話去環保局詢問,環保局的承辦人員告訴我們說:「自己在上環保廢棄物的課程,難道不知道不能兼任嗎?」試問大家,每一個人都是自願兼任的嗎?每個人是自願的嗎?我要反應的是裁罰對象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