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環保機關有查獲專責人員違規的情況,處分的對象有兩個,第一個是專責人員本身,第二個是事業或者是公司場所本身,在廢棄物的部分,如果是廢棄物清理技術違規的話,罰專責人員要罰到 100 萬,如果是廢水專責人員是罰專責人員 1 至 10 萬,這個處分對於專責人員個人來講非常重,所以顯然不符合比例原則,因此我們修正以後,讓以下的專責人員可以兼任其他環保法規以外的專責人員,所以應該是得兼任,而不是應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