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勞動部所訂定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一定規模以下的事業單位,是可以兼任其他法規的專責人員。另外,消防法規並沒有禁止防火管理人不可以兼任法規的專責人員,這次修正的理由有三點,目前規定專責人員要專職執行業務,但是消防還有部分的職安法規規定⋯⋯(有人反映簡報沒有換頁)各位有看到這個畫面嗎?(有人回覆:目前有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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