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有業務量的考量,也同之前先生的問題一樣,用人數來當唯一的準則是不是太草率了?也就是只是 100 個人的數字而已,那對職安的標準來說可能還不符合,但對環保專責的情況來說,有符合嗎?請說明清楚這一方面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