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人的訴求,主要是漁港法沒有規定漁港僅供漁船使用,只要不危害安全及妨礙船舶航行,其他水域的遊憩活動與船支,以應使用漁港進出,請各漁港務以漁港法第 18 條為由,直接拒絕非漁民的民眾使用漁港,漁港是公共設施,非屬漁會與漁民所有,這個是提案人的主要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