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來我們希望修法過後,不管是調查委員或者是認定委員也好,基本上是作比較完備的規範,包含成員跟哪一些人是要加入調查,那個部分未來的法令是會更完備,現行還是有機制要處理,我們希望更完備的狀況之下,我們來訂得更完整,並不會因為法沒過就沒有辦法處理,這個部分先作這樣的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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