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我們在各個政府的會議當中,其實提出這種爭議解決要有一點類似仲裁或者是評議的機制,像金管會有一個評議機制的管道,在一定的金額底下,評議了資方跟保險公司或者是銀行那邊一定要接受,我們覺得可以在這邊加入勞資評議機制,但是在多少天或者是多少錢以下的勞資爭議,經過這樣的評議機制之後一定要接受,這樣才可以比較完善保障到勞工的權益,不然資方是單方面獨大,我們只有調解可以用,什麼叫做調解?也就是雙方合意,怎麼會合意?都被欺負了,怎麼合意得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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