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談開放資料時,民間在意的是授權條款,因為利用到一半如果權利撤回,使用意願就降低了。
規費法在授權期間上未能處理,所以走私法關係,在乙類仍有明確授權條件,在甲類當然都是統一開放授權。
規費法是工本費及公法義務,而不及於明訂授權關係。這對民間利用時的權利義務關係才會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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