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這個問題在於如何照顧照顧者的權益,同時又要顧慮到整體行動社會不明狀況增加的問題。過去面對這兩個之間的拉扯,勞動部在就業服務法上,其實有一些檢討了,在衡平人道跟落實雇主的部分,其實在 91 年 1 月 21 日就業服務法明定規範要看護工行蹤不明,必須要查獲跟遣送出國才可以遞補,但後來在 96 年已經進一步修法放寬,只要行動不明滿 6 個月,只算是沒有查獲也可以遞補,其實在 96 年已經有進一步放寬了,我們到 102 年進一步再放寬,讓移工只要行蹤不明三個月,不用查獲也可以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