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各位與會先進與各政府部門大家好,東港區漁會第一次發言,我這邊提出幾點建議,本會在 108 年的時候,總幹事工作聯繫會報時曾經提出一個提案,建議中央主管機關去修訂農產品交易法第 21 條第 2 項的規定,我們都知道有分兩種,一個是野生採捕、一個是養殖漁業,野生採捕面臨到很大的問題是漁獲資源量非常地不足,甚至一些學者、專家在做任何漁業統計時,都普遍發現到資料來源只能從市場或者是從其他的地方或者是做漁業訪談,如果修改農產品交易法第 21 條第 2 項的規定,這個條文主要的定義是,只要漁民要自產自銷就可以不進漁市場交易,這樣就會造成多漁業資源無形之中的浪費,這些專家學者拿不到資料、沒有辦法做任何的漁業統計,統計年報就會失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