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資料的授權條款是非常寬的,規費法是沒有這麼寬的空間的,所以私法才能完全處理這個部份。

法務部舉的地上權租金收取的例子,適用在資料庫、資料集裡,我們也採用相同方式來給民間利用。

這一類的授權條款,是民間期待使用的。如果要限制而放在乙類,仍然不是公法關係,

因為後者是有公開之義務(如戶政資料),而甲類、乙類資料仍然可以是機關主動提供的。

利用這個機關,我們把界限講清楚,民間利用才沒有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