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園本身就有分區管制。但從更大尺度的野生動物生態、台灣生態的角度來看,國家公園是整個臺灣生態系的保育區。換句話說,我們能夠真正加以保育的也就這些而已了。國家公園範圍內的野生動物,相對於整體台灣生態來說,就是管制區、核心區,不應該再開放狩獵。關於狩獵文化、傳統祭儀,釋憲也說了,事先申請並不違憲,但數量無法預知,要求填寫數量不合理。既然對狩獵文化、傳統祭儀,已經尊重、可以落實了,國家公園當作是核心區,讓野生動物可以生養休息,也沒有不好,數量多了自然就會溢出核心區,原民再去”永續利用”,也只有原民有這個特權啊!怎麼這樣還叫不尊重呢?而且也不要認為只有原住民纔有狩獵文化,我們小時候都有狩獵文化,只是時代變遷、與時俱進,保育觀念改變。那時大家要講好如何抓魚,大家分享,但不可以去毒魚。這個精神並非原住民纔有。我們住在那邊就會有,因為要生存,就需要保育,並不是”狩獵等於保育”。為了要生存,河裡的魚蝦不可以亂抓、亂捕、亂撈,這就是保育,而不是說”魚蝦的抓捕撈等於保育”,不要本末倒置。更不是只有原住民才有這個傳統、文化或是狩獵的智慧。更不可能說是狩獵才有土地、才有動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