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公約第19條共有3項,「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人人有發表自由權利」、「前兩項所載的權利,有特別責任與義務,限制必須是以尊重他人權利與名譽為限」,也就是低度個體間權利平衡的限制底下不受干預;更積極的是,有表達意見的權利,而這個權利包括以文字、語言、出版或藝術或自己選擇的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跟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