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我們也知道這些索取資訊當中,像第18條有一些例外的部分,其實在量化或者是驗證的衡量指標,像第2點有提到「徵詢民眾向政府機關申請政府資訊遇到之問題」,這群民眾其實非常模糊,因為也不知道徵詢什麼民眾,但是反過來也可以是憑政府機關,像民眾徵詢資訊的案件,其實在這裡面駁回,也就是不予公開,或是什麼樣的理由,我覺得反而其實是把申請的案件,也就是通過或者是不通過,還有相關的理由來瞭解政府落實政府資訊公開的情況,可能那個指標就會更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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