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決的問題是,你主張舊證號的「被遺忘權」加上新舊證號的「兩個人格權」,也就是兩個不同的證號又同屬一個人格的時候,兩個病歷不能合併除非要得到你特別的同意,也就是兩個證號是兩個人格權,我是心存懷疑,不過我們也有專家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