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在討論工會的事,像勞動部有講,公務人員跟政府間是有公法上的執行關係,不是勞動部所講的受僱關係,應該不用舉工會或者是協會的字眼,就像剛剛外交部先進講的,也許可以修改協會的權益,以達到跟工會一樣的權益,是注重權益的部分,不是在工會或協會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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