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簡單說明,過去法務部調查局、警政署在人工的收費站是自己建有監視的系統來監視各種車牌,因為我們實施電子收費之後,把收費站拆了,過去警政因為防護治安而要求的系統已經不在了,所以就委託遠通公司利用既有的ETC資料蒐集的影像資料來作為防護資安的使用,我們也請示當時資安法的主管機關,法務部認為,這些機關職權範圍之內,因為防範公共治安所需要、在必要的範圍之內,我們是可以提供ETC資料給這些單位,因此他們委託遠通公司開發系統平台,在前面的收費系統取得的影像,在必要的部分提供給警政單位來作治安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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