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的政策在當初規劃的時候,是用什麼樣的方式呢?其實我們是用促參法第8條第1項的規定來作BOT的方式,簡單來說,過去高公局委託收費員作通勤費收費的業務,所以所有的通勤費都是由收費員收到高公局的手裡,高公局用薪資的方式來給付收費費的薪水,我們把這件事情以電子收費的方式,委託給民間的廠商,也是一樣,請民間廠商幫忙作電子收費的建置跟營運的一些相關業務,我們再把我們的勞務費用委託給民間廠商來作收取。所有的通勤費都是比照過去的方式,由廠商收給國家,所以簡單來說,現在的民間廠商跟過去的收費員擔任的角色其實是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