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個,牧師有提到住宅類的合作社,這些案子會提供十足的土地擔保品,我們要瞭解蓋完之後的用途是什麼,一個是屬於自住、一個是屬於要出售的,也就是如果出售未來有現金流量可以來做貸款、還款,如果是自住,我們就要看自住的這位顧客,本身未來在做分戶貸款的時候,因為做土融、建融,就會走到分戶貸款,以這位顧客來看,未來是不是有穩定的還款來源,因為這棟蓋完之後,可能是分成十戶或是多少戶,銀行在做分戶貸款的時候,是針對這十個授信顧客,並不是一整個來看,所以銀行不會只看土融、建融這塊的融資風險,更要重視的是後端,也就是作分戶貸款之後,每個借款人本身的償債能力,這是每個銀行在授信的時候,會更強一點,這個是簡要回答牧師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