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關矯正機關的收容人要出監前,矯正署跟勞發署在105年就已經訂定更生就業轉介單,而這個轉介單就評估毒品施用者及一般受刑人出監時的需求,是否有需要就業轉介服務的,這個部分如果資訊上是什麼不足的,可以透過轉介單研修精進,這樣的實務做法就可以滿足,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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