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補充一下,我們認定交通違規的時候,要依據當場的標誌標線號誌,整個交通設置,七之一規定就是民眾檢具相關證據要警方查證屬實,如果因為角度問題,到底是車道線十公分還是十五公分,可能影像無法明確判別,如果有些輕微勸導項目不用被舉發,如果初篩就篩掉,很多處理陳情案是應開單未開單,如果違規事實明確就舉發,但有些違規事實很難認定,岔路、連貫行駛或變換車道或安全距離,都沒有很明確規定,如果要科學儀器判別,至少要先訂標準,違規行為大多狀況是兩人互相行駛構成有沒有違規,就科技執法初篩,因為每個地方工程設置,規則是一個標準,會因地制宜,例如慢車道要兩公尺寬,由中央訂定標準讓各警察局適用初篩,可能就會沒辦法適用到每地方工程去認定違規,如果要請個警察機關或縣市政府依轄區工程來設能否認定違規,又會有經費問題無法由中央統一來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