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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壹雯
我一直覺得第2條會拿到很多照片,很難認定是不是對行人造成危害。沒辦法用項目達到。
2020-12-04 開放政府第85次協作會議 工作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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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是儀器問題,那其他檢舉項目都不行啊。
剛剛的問的問題,需要跟警政署再討論,科技執法是個解法,但要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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