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民眾檢舉案,有他的背景,85年訂定就是彌補警力不足,但執行到現在將近二十年,反而是民眾檢舉案件數遠多於警方執法,造成警力不堪負荷,民眾檢舉交通違規現在沒有獎金,但就是會有熱心市民,就會有社區鄰里挾怨報復。先前有修法通過民眾檢舉案件超過七天就不能檢舉,縮短成案時限,但民眾檢舉還是有些問題,104年就有相關公文檢討相關規定,今年開始實施實名制,但實施之後案件並沒有減少。近期開會有持續檢討,最近一次開會初步結論是朝向保留民眾檢舉制度,但應調整一般沒受過專業執法訓練民眾、沒使用合格儀器的人,至少要跟經訓練和儀器的要一致,因為民眾檢舉沒有限制,但如果使用科學儀器限制,這是法律攻防上不對等的,朝向齊一方向努力。已經有草案,可能未臻周延,齊一檢舉項目,第二個是連續舉發部分要限縮時間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