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通函也可作為各機關在處理類似案件時的參考,如調查人員在事證未明的情況下懲處同仁,可能會因調查有違失而也被懲處,所以調查人員可以依據警政署通函向機關首長說明,避免在事證不明確的狀況下懲處同仁,各機關調查或相關業務單位等於是多了有利的資料可以向首長說明。如同本署之前召集部分警察機關人事主管討論本案,均表示本署規劃的通函一定有效,因為在調查單位查處案件會辦公文時,如發現有調查未明或或未踐行相關正當法律程序時,就可以警政署通函內容作為會簽意見,說明未完備上述程序相關違失人員可能會被懲處,並提醒調查單位如當事人違失事實尚未明確,其行政責任可俟刑事責任確定後再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