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事由在通函之後出現這個狀況,機關被撤銷了,我們再檢視這個案子為何被撤銷,為何這個通函沒有被執行?這個是檢視的過程中,當事人是不是有利的調查需求但是卻沒有調查,或者是認定事實是哪有問題,看哪裡可以檢視,也就是通函下去告訴你不能這樣做,確實沒有辦法做,也就是回到函的規定,也就是回到獎懲標準,甚至於違反其他法令事項都可以,也就是回到概括條款,依照函的依據來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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