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許警政署在這裡,可以針對剛剛提案人自己經歷過的案件,比如像那個案件,保訓會撤銷的原因是因為事實顯有未明,針對這個案件警政署有沒有追蹤,或者是後續有瞭解到,針對這樣被撤銷的案件,有機關視情節追究相關違失人員行政責任的後續發生,這或許會給工會跟提案人這邊具體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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