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不能一直說覺得事實明確,因此不用做後面的東西,書狀交換其實是調查的一種,也就是請求你調查,你要說明你的調查結果是什麼,我請求你說明你的法律理由,你告訴我你的法律事由是什麼,也就是請求你的法律事由是什麼,就像提案人所提的,像其中有個案件是因為被羈押,所以就懲處,如果事先就有書狀,羈押在行政訴訟法只是相當理由,而且羈押的法理並不是用於證明事實,考績會在審查的時候,我們先不討論考績會的定位,會先知道法律上的問題,就可以知道事先的問題,為何不先把準備程序先做好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