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章老師比較著重在調查這端,我的看法有些不太一樣,我從現行這些懲處的要件,為何會有今天的這個議題?因為我們的同仁涉及刑案,不管是酒駕、偽造文書,或者吃案等等,這些涉及到刑事案件,從過去民國80幾年的時候,我就寫曾經過文一篇章是論警察人員的身分保障權,像當時有庇賭一些電玩的涉及貪污瀆職的案件,上午見報,下午就馬上開考績委員會、免職,但是大階警官都先停職,等司法之後再究辦,當時我寫了文章,也有491號解釋,我覺得滿符合正當程序的一些規範,那個時候也沒有保訓會的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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