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要求各機關作成懲處時,避免懲處事由過於空泛,而應讓當事人明確知道有無做過懲令所載的行為。又機關可以依當事人所承認的違失行為,或由機關出示影像資料等相關證據讓當事人確認,評估所調查的證據是否足夠作成懲處,如果證據不充足,則可以等到刑事責任確定後再擬議行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