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仁豪提到本署所列舉的懲處案例部分,在保訓會改認懲處為行政處分前,當事人受懲處的救濟程序為提起申訴、再申訴,而本署列舉之案例所載的懲處事由相對明確,並非以當事人涉嫌刑事案件予以懲處,而是以其違反相關人事法規的行為據以懲處,並於懲令載明人、事、時、地、物。針對當事人不服懲處向機關提起申訴,機關於函復當事人時即須說明懲處的依據及事實認定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