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上述案例,依現行規定事證未明確即無刑懲並行原則的適用,所以應擬議俟檢察官偵結或是法院判決情形,再擬議行政責任,當下各機關作成懲處的決定不知是否有其他考量,但如果類似的案件報到署裡來,機關通常會擬議俟檢察官偵結或法院判決情形再議,不會即時懲處,但基於相關授權規定,並不會所有的案子都報到署,所以無法掌握所有案件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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