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警政署針對本案召開工作坊時曾討論,有機關可能為即時回應輿情而懲處涉及刑案之同仁,,經手的同仁如已善盡提醒應調查事項之責任,而長官仍決定懲處時,即可因已善盡提醒責任而免責。另外人事單位如對於調查單位的查處程序或認定的事實有疑義,均可在公文上載明,警政署於審辦案件時也偶爾會有這種情形,會請機關行政調查單位就有疑義的部分再詳加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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